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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6-06-30 10:51:56
名  称:凤县质量奖励办法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凤政办发〔2016〕73号

凤县质量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7-06 10:48:4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县工作的开展,鼓励和引导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提高产品、工程、交通、服务等方面质量,增强全县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授予我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坚持严格标准,按照优中选优、公开、公平、公正,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评选。待选企业将择优推荐参选省、市政府质量奖,如果评选合格,不再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选。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每3年评审1次,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2家。质量奖有效期4年,获奖企业5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由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质量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组成评审组。成员由质量强县工作推进委员会提出,报县政府确定。

第七条  县质量强县工作推进委员会负责评审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县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县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和推荐申报企业、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三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九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第十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得分不得低于800分。

第十一条 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县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凤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企业发展状况良好;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税收、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县内同行业前5位,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相关质量荣誉;

(六)获得镇政府或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评审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的政策;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和相关证照;

(三)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事故等级按行业规定界定),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诉;

(四)工贸行业企业未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

(五)在近3年的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六)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评审组材料评审、提出候选名单、县质量强县工作推进委员会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县质量强县工作推进委员会通过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本年度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凤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实证性材料;经镇政府或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质量强县工作推进委员会。

第十七条  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由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各评审组根据评审情况,进行综合排序。提出县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

第十九条  县质量强县工作推进委员会对评审成员提出的候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在县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企业名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由县政府颁发奖牌,奖励人民币3万元。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获奖企业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应当履行向社会公开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县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必须同时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五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县质量强县工作推进委员会撤销其县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追缴奖金,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六条  承担县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严守纪律,公正廉洁,并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参与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质量强县工作推进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