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12479/2021-01559 |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21-09-30 15:58:23 |
名 称:凤县村干部奖励报酬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成效挂钩暂行办法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凤办函〔2021〕109号 |
凤县村干部奖励报酬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成效挂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是助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村级党组织组织力的重要体现。村干部是引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充分调动村干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积极性,对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效、加快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调动全县村干部、村集体股份经济联合社理事会成员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村级党组织组织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县的行政村。本办法所指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由村党组织领导,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人人有份的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指各村村集体股份经济联合社;所指“村干部”指在职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党组织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村监委会主任、村委会文书、村级乡村振兴专干等村级常设干部以及其他参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管理、运行的村组干部,也包括村集体股份经济联合社理事会成员。
第三条 村干部发展集体经济奖励报酬管理的主体为镇党委,奖励报酬发放按照“村申报、镇审批、县备案”的原则落实。
第二章 村集体经济收益的认定
第四条 收益认定范围。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主要包括: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发展农业、工业、服务业项目等经营活动,扣除成本后取得的纯收入;
(二)村集体自主经营的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上交的利润;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入股、合作创办企业等所取得的纯收入;
(四)村集体通过资产出租等方式获取的纯收入;
(五)村集体经济资金投资其他方面获取的纯收入。
上级下拨的各类扶持资金(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涉农整合资金、财政专项补助、包联单位或企业的帮扶资金以及财政下拨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各类征地拆迁补偿款、各类惠农补贴、上级表彰奖励资金、社会捐赠款、变卖处理集体资产获得的一次性收益等)不计入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
第五条 认定程序。每年 12 月底,由村“两委”向镇党委、 政府提出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审核申请,各镇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进行核算,核算结果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认定。认定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天,并将认定结果反馈各村。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以年为单位核算,在上一届期及以前获得的收益,不得认定为本年度集体经济收益。
第三章 村干部奖励报酬的提取
第七条 对村级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益 5-10 万元(含)的,从当年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中提取 10%用于发放村干部奖励报酬;年经营性收益 10-30 万元(含)的,从当年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中提取 15%用于发放村干部奖励报酬;年经营性收益30-50 万元(含)的,从当年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中提取 20% 用于发放村干部奖励报酬;年经营性收益 50 万元以上的,从当年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中提取 25%(最多不超过 20 万元)用于发放村干部奖励报酬。以上奖励报酬提取,均在年经营性收益扣除公益公积金等后剩余的部分中进行提取。
第八条
奖励报酬具体分配方案由村党组织、村委会初提,镇党委、政府审核,原则上村主要干部领取奖励报酬不能超过其他人员平均额的 2 倍。
第四章 奖励报酬的发放
第九条 村干部奖励报酬发放由镇党委、政府负责把关。
(一)村申请。村“两委”根据镇党委、政府核算,县农业农村局审核认定的村集体经济年度经营性收益,制定集体经济奖励报酬分配方案,填报村干部奖励报酬发放审批表,通过“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程序进行评议,结果报镇党委、政府审批。
(二)镇审批。各镇党委、政府研究审批各村村干部集体经济奖励报酬分配方案,督促各村及时、规范发放。
(三)县备案。各镇党委、政府将具体发放情况以正式文件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条
村干部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当年不得享受奖励报酬。
第十一条
村干部在职期间,因侵占集体资产、违反廉洁纪律等原因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的党政纪处分、刑事处罚、被责令辞职的,取消发放年度奖励报酬。
第十二条
镇及以上机关单位下派到村任“两委”成员的在职干部和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干部,不发放该奖励报酬,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业绩突出的,作为提拔使用、职级晋升、评优树模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要遵循市场发展规律,坚持从实际出发,稳步有序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切实达到既壮大集体经济又调动村干部积极性,既推动发展又让党员群众满意的目的。防止以发放奖励报酬为目的而乱铺摊子,防范新增村级债务风险。
第十四条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要监督政策落实情况,对村干部奖励报酬发放工作进行抽查,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县农业农村局要指导各镇加强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全程监管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和集体经济认定、村干部奖励报酬发放,推进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五条
各镇党委、镇政府负责做好日常监管、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认定及村干部奖励报酬分配方案审定等工作。严格执行村干部奖励报酬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成效挂钩范围,严禁将非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纳入挂钩范围;严禁弄虚作假,靠借贷举债、虚开发票等手段虚增村集体经济收益,套取村干部奖励报 酬;对滥发、乱发奖励报酬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镇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辖区各村实际,进一步细化实施办法;村集体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可根据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起执行,未尽事宜在执行中补充完善,由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以前所发集体经济相关文件中关于收益分配方面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