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6012479/2021-01528 | 发布机构: 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2021-10-2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原文链接: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一、编制预案的目的
为规范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有效预防和降低全县烟花爆竹企业突发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防止灾情和事态进一步扩大,并最大限度减少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安全事故危害程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响应工作,提高我县处置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预案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审查规范》
三、事件分为几级
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较大事件和一般事件。
四、适用的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烟花爆竹在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等事故。
五、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统一领导,部门负责。属地为主,专业支撑,分类防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六、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1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危化安委会主任)
副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危化安委会副主任)、事故发生地(以下简称当地)镇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自然资源局、市监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人社局、民政局、交通局、财政局、国网凤县供电公司、各镇政府及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等。
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那些
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县自然资源局、县市监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财政局、国网凤县供电公司、各镇政府、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3应急工作组
抢险救援组 警戒疏散组 医疗救护组 新闻发布组 综合保障组 技术支持组 善后处置组
七 监测与预警
1监测
县应急管理局和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强化风险监测技术手段,定期排查安全隐患,结合日常监测、常规巡查、隐患排查等手段,及时掌握现场的信息和动态。对监测到的数据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后,对可能引发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其他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预警
2.1预警级别的划分
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2.2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
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
2.3预警行动采取那些措施
1.做好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
2.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应急知识宣传;
3.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响应的级别;
4.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5.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6.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7.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8.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9.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10.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2.4预警调整与解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消除时,经凤县应急指挥部授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宣布解除预警。
八、 应急响应
报告时限和程序、先期处置、应急响应、预案启动
基本响应、扩大响应、响应结束、信息发布
善后处置、事件调查、总结评估报告、应急保障(通信与信息保障、救援装备保障、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物资保障、资金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科技储备与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其他保障)
宣教教育、培训、应急演练、预案修订及备案
1 奖励的依据
1.出色完成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事故应急救援中有功或有效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使事故损失明显降低或减少的;
3.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后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的追究
1.不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或迟报、漏报、瞒报;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失职、渎职或临阵脱逃;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