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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0-08-06 11:11:34
名  称:凤县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办法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凤政办发〔2020〕36号

凤县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8-13 11:09:1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确保债券项目有序推进,充分发挥债券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财预〔2018〕209号)、《陕西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预2018〕11号)、《陕西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陕财办预〔2019〕32号)、《陕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问责办法(试行)》(陕财办预〔2019〕33号)、《宝鸡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宝政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性债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债券资金拨付、使用、资产管理、债券本息偿还、监督管理、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

第四条  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项目资本性支出,包括形成项目固定资产的建安支出和设备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支付债务利息;不得用于中央明令禁止的楼堂馆所等建设,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

第五条  专项债券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

第六条  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全县债券资金管理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财政局是政府债券资金的主管部门,对债券资金“借、用、还”实行全过程监管。债券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单位)是债券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债券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承担主体责任。

(二)规模控制,预算管理。专项债券发行规模应控制在省政府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内,专项债券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三)强化监督,落实问责。建立“借、用、还”各个环节的常态化监管管理机制,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对债券资金“借、用、还”实行全过程监管;负责对专项债券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负责专项债券资金支付审核;负责督促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单位)按时偿还债券本息;负责组织债券资金绩效管理;负责政府债券信息公开。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对专项债券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动态监管;负责对专项债券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检查考核;负责专项债券资金支付初审。

第九条  县发改局职责:负责组织专项债券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单位)主要职责:负责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建设和运营;负责按照项目实施方案使用债券资金,确保专款专用;负责项目资产的运营、管理和维护;负责按时足额偿还债券本息和手续费;负责按要求向主管部门、财政局、审计局报送项目进度说明和财务报表;负责对债券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运营和资产管理等情况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主要职责:负责对专项债券项目和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债券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职责:配合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配合项目单位开设监管账户;按程序办理资金支付;配合县财政局对债券资金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为确保债券项目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定进行,由县财政局聘请第三方项目管理单位,开展债券项目的监管、债券资金使用合规性审查及债券项目绩效评价。第三方项目管理单位的选择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单位)必须自觉接受第三方项目管理单位的监管。

第十四条  第三方项目管理单位职责:负责对项目实施方案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出具项目实施可行性、投资预算编制情况尽调报告;招投标及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配合县财政局对债券资金支付进行合规性审查;负责债券项目绩效评价。

 

第三章 账户设立

 

第十五条  专项债券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单位)要在商业银行开设独立于日常经营账户的债券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用于专项债券资金的接收、存储及划转。

第十六条  监管银行的选择,应在全省承接政府债券承销任务的商业银行范围内选取,优先选择提供债券项目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同时结合对驻县金融机构的考评结果,由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会商提出建议,并报市财政局审核确定。

第十七条  监管账户的设立要严格按照《陕西省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陕财办库〔2018〕86号)规定办理,县财政局要指导配合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单位)做好账户的设立工作。

第十八条  监管账户设立后,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单位)要会同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及监管银行签订《陕西省政府专项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予以明确规范。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要定期核查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债券资金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在收到专项债券资金后,要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  债券资金拨付程序按照《凤县财政资金拨付办法》(凤政办2018〕74号)进行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单位)为预算单位的,县财政局直接将债券资金划转监管账户,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单位)为非预算单位或国有独资公司的,县财政局先将债券资金划转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划转非预算单位或国有独资公司监管账户。在资金划转过程中,主管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拖延办理。对挤占挪用、拖延办理的,县财政局有权停办该部门所有资金支付业务,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三条  债券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债券项目实施方案,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实施合同(或采购合同)支付。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单位日常经费开支。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单位)对债券资金支付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监管银行配合县财政局对债券资金进行监管。

第二十六条  资金支付程序

1.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单位)填写《债券资金支付审批表》,向主管部门提出付款申请,并在申请中明确付款金额、资金用途、收款人银行账户等信息,同时提供项目建设进度表、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其他能够证明付款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2.项目主管部门审签;

3.第三方项目管理单位进行合规性审查;

4.县财政局审签;

5.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签;

6.监管银行根据审核意见进行资金支付。

第二十七条  债券资金支付资料一式五份。县财政局、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单位)、监管银行、第三方项目管理单位各留存一份。

第二十八条  专项债券资金额度是根据项目年度投资需求确定的,项目单位要在保证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基础上,加快债券资金支出进度,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支出的,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单位)须向主管部门提交情况说明,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备案,方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无法提供合理原因的,市财政局将债券资金予以收回,并核减以后年度债券资金额度。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债券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形成的所有资产(以下简称项目资产)属于政府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单位)将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根据资产形式和类别建立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单位)对项目资产的运营、管理、维护等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单位)要确保项目资产核算独立,不得与单位自身资产混同。在债券存续期内,严禁将项目资产对外转让、出售或造成项目资产权属发生变化的行为,严禁将项目资产和权益用于融资担保。

第三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资产运营情况,定期对项目资产安全进行评估,并形成项目资产情况报告,提交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运营阶段发生调整导致资产运营、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时,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单位)要形成项目专项报告,提交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专项债券项目资产定期查验和评估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县财政局要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资产定期开展资产查验工作,重点查验项目资产是否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是否按照专项债券发行时设定的用途进行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章 债券本息偿还

 

第三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运营和管理,确保项目产生的收入能够覆盖债券本息、发行兑付等款项。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局每年初要将所有专项债券当年还本付息情况书面告知债券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单位),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单位)要在债券本息到期20个工作日前将债券本息按时足额上缴县财政。

第三十六条  债券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单位)未按时足额向县财政局上缴债券本息、发行兑付等款项的,要向县财政局提交相关情况报告和风险报告,造成重大风险的,县财政局可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切实防范债券违约风险。

 

第八章  监管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债券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督促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早期竣工投用。

第三十八条  债券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单位)每月底向县财政局报送债券资金支出进度和使用情况,年底向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情况、债券资金支出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及债券还本付息情况。

第三十九条  监管银行要按照《陕西省政府专项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的约定,每季度向县财政局提供债券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用于偿还债券本息的项目收入回笼情况。

第四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绩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财政局要建立债券资金使用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重点关注资金使用效率和实施效果。

第四十二条  债券项目竣工验收后,县财政局、县发改局、项目主管部门及第三方项目管理单位应对专项债券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进行全面综合考评,评价结果及时反馈项目单位,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并对评价结果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三条  县财政局要按照《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财预〔2018〕209号)有关规定,随同预决算公开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  债券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在政府网站公开以下信息:

(一)截至上年末债券资金使用情况;

(二)截至上年末债券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等;

(三)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

(四)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项目资产管理方面,在债券存续期内有下列情形的,县财政局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宝鸡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如发生侵占项目资产的,按照侵占国有资产规定进行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资产登记;

(二)未尽其职责,致使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在资产查验、评估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将项目资产对外转让、出售或造成项目资产权属发生变化的;

(五)将项目资产和权益用于融资提供担保的;

(六)其他可能严重侵害项目资产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债券资金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的,对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具体责任认定、问责方式、结果运用按照《陕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问责办法(试行)》(陕财办预〔2019〕33号)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债券资金支出不及时导致资金闲置一年以上的;

(二)未严格按照政府债券项目用途使用,擅自挪用改变债券资金用途的;

(三)将政府债券资金用作非资本性支出的;

 (四)其他违反政府债券资金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