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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20-06-22 11:09:06 |
名 称:凤县县城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凤政发〔2020〕9号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县城环境卫生工作,加强县城垃圾处理费收缴和使用管理,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陕政发〔2002〕5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72号)、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宝政发〔2019〕1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城垃圾指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医疗废弃物、有害垃圾、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国家规定的属于城市垃圾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指凡本县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企业、居民、规划区内村民、个体经营者、县城居民和县城暂住人口,在日常生活及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但不包括餐厨废弃物、医疗废弃物、有害垃圾。
第三条 县城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主要用于弥补环卫设施建设、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等费用。
第四条 县住建部门主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环卫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按照简便、易操作、低成本的原则收取,设置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户;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定期进行收取。
第五条 县城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凡在本县县城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企业、居民、规划区内村民、个体经营者、县城居民和县城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县城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运输和处理成本,保证生活垃圾处理正常运行的原则制定。
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变化,报县政府同意,适时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
第八条 为方便用户缴费,提高收费率,环卫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住房管理单位、物业、社区、企业、镇村等有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单位或组织,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卫生保洁、垃圾收集、县城垃圾处理费的代收代缴,并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垃圾收集点或中转站。环卫机构负责将垃圾清运至垃圾处理场。接受环卫机构委托代收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可以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
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由环卫机构直接向住户收取。
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医疗废弃物、有害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并由专门机构专用车辆运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第十条 环卫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降低、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纳入财政专户专项管理,全部用于支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 收费人员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环卫部门必须严格票证管理,专人保管,做好登记、使用和核销工作,县住建部门做好监管。
第十三条 县发改、财政、审计、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对县城垃圾处理费收取和使用及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件,经县环卫主管部门审定,可酌情减免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依靠民政部门补助生活费的城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
(三)福利院的福利对象;
(四)城中村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第十六条 县城垃圾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收集清运。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从事垃圾收集、清运及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各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止2025年6月30日。2006年6月27日县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凤县县城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的通知》(凤政发〔2006〕34号)同时废止。
附件:凤县县城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
附件 凤县县城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 | ||||
项目名称 | 县城垃圾处理费 | |||
处置费 | 收集、运输费 | 合 计 | 备 注 | |
由居民户缴纳的 垃圾处置费 | 3.00元∕户.月 | 3.00元∕户.月 | 6.00元∕户.月 | |
由单位缴纳的 垃圾处理费 | 1.00元∕人.月 | 1.00元∕人.月 | 2.00元∕人.月 | 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幼儿园幼儿不计入单位人数 |
由经营者缴纳的垃圾处理费 | ||||
宾馆、饭店、 招待所 | 1.00元∕床.月 | 1.00元∕床.月 | 2.00元∕床.月 | 按床位数50℅计收 |
大型商场 | 0.20元∕㎡.月 | 0.20元∕㎡.月 | 0.40元∕㎡.月 | |
美容美发、汽车修理、车辆清洗、五金、百货、烟酒、影剧院、茶座、酒吧、歌舞厅、小型诊所、洗浴中心、网吧等门店 | 0.50元∕㎡.月 | 0.50元∕㎡.月 | 1.00元∕㎡.月 | |
餐饮摊点、瓜果蔬菜、肉禽等集贸市场摊位 | 5.00元∕摊.月 | 5.00元∕摊.月 | 10.00元∕摊.月 | |
集贸市场、服装、布匹、小百货等摊位 | 1.00元∕摊.月 | 1.00元∕摊.月 | 2.00元∕摊.月 | |
小型茶水炉(燃煤) | 10.00元∕座.月 | 按运量15.00元∕吨 | ||
设有住院床位的医院 | 1.00元∕床.月 | 1.00元∕床.月 | 2.00元∕床.月 | 按床位数50℅计收 |
道路开挖 | 1.00元∕㎡. | 按运量15.00元∕吨 | ||
新、改、拆除建(构)筑物 | 按建筑面积新建1.00元∕㎡,拆除2.00元∕㎡ | 15.00元∕吨 | ||
汽车客运 | 按进(出)车辆 总座位数0.5元/座▪ 月 | 15.00元∕吨 | ||
汽车货运 | 按进(出)车辆吨位交纳1.00元/吨▪ 月 | 15.00元∕吨 | ||
铁路客、货运站 | 按上年实际产生量10.00元∕吨预交 | |||
项目名称 | 县城垃圾处理费 | |||
处置费 | 收集、运输费 | 合计 | 备注 | |
餐饮业按营业面积缴纳 | ||||
50平方米以下 | 1.00元∕㎡.月 | 1.00元∕㎡.月 | 2.00元∕㎡.月 | |
51-100平方米以下 | 0.90元∕㎡.月 | 0.90元∕㎡.月 | 1.80元∕㎡.月 | |
101-500平方米以下 | 0.80元∕㎡.月 | 0.80元∕㎡.月 | 1.60元∕㎡.月 | |
501-1000平方米以下 | 0.70元∕㎡.月 | 0.70元∕㎡.月 | 1.40元∕㎡.月 | |
1000平方米以上 | 0.60元∕㎡.月 | 0.60元∕㎡.月 | 1.20元∕㎡.月 | |
垃圾场收费按重量缴纳 | ||||
垃圾场收费 | 10.00元∕吨 | 指未事先交费的车辆 | ||
医疗废物处置费 | ||||
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 | 2.00元∕床.日 | 三级医院按床位数的85℅缴费,二级医院(含二级以下医院)按床位数的75℅缴费 | ||
社区医疗机构 | 按照从业 面积0.10元∕㎡.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