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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0-05-15 11:03:52
名  称:凤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凤政办发〔2020〕22号

凤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5-19 11:01:1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1号),结合凤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凤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引导基金参股的各类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县政府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运作,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凤县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资金。

第三条 基金资金来源主要有:县级财政预算资金、中省市基金的参股资金、引导基金投资收益、金融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等。

第四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机制,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由县政府承担引导基金的统筹规划和投资决策职责;县财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县产业主管部门是设立相关产业领域子基金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基金的搭建并监督基金的运行。凤县丰瑞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凤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出资人,代县政府履行出资职责,并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政府承担的职责如下:

(一)审定引导基金发展规划,确定主要投资方向及投资原则;

(二)审定引导基金管理制度及办法等;

(三)审定引导基金的年度资金安排和年度投资计划;

(四)审定引导基金投资及退出方案。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做好需提交县政府审定(议)事项的准备工作;

(二)拟定引导基金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及办法;

(三)根据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县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投资需求等,拟定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和年度投资计划;

(四)根据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会同县产业主管部门开展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公开征集、评审、公示等工作;

(五)跟踪落实县政府决定事项,定期向县政府汇报引导基金运行情况;

(六)对引导基金和子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七)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县产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凤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提出本产业领域的基金设立及投资需求,提交县财政部门;

(三)申请中省市相关基(资)金参股引导基金或子基金;

(四)建立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备选库,为子基金提供项目推介和对接服务;

(五)监督相关产业领域内子基金的运行。

第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并审查拟参股子基金申报材料,对拟合作子基金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合作意向谈判,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出合作建议;

(二)执行县政府的决议;

(三)负责引导基金的投资、管理、退出与清算等工作;

(四)监督子基金投资运作,定期向县财政部门、 县产业主管部门报告基金运行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五)其他承办的事项。

 

第三章 投资方向和方式

 

第十条 引导基金主要投向凤县支柱型优势产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等领域,重点支持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重点投资方向随国家、省、市、县相关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为了避免重复设立及不良竞争,在同一行业领域只设立一支子基金。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子基金等方式进行投资,具体方式有:发起新设立基金,增资已设立基金,入股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方式,其中新设立基金的设立形式包括:县委、县政府明确要求设立,其他主体发起设立等。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根据投资领域、投资对象所处阶段、募资难度等因素予以差异化安排,最高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50%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应按子基金协议或章程约定在子基金完成设立手续后,与其他出资人同比例、同期出资到位。

 

第四章 投资运作

 

第十五条 对于县委、县政府明确要求设立的子基金,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产业主管部门牵头提出设立目标和要求,组织子基金搭建及管理机构遴选工作。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操作流程如下:

(一)发布公告。根据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县财政部门、县产业主管部门发布子基金征集公告,有合作意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公告要求进行申报。

(二)初步审查。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统一受理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机构资质等进行审查。

(三)尽职调查。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通过初审的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工作)及前期谈判,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报县财政部门、县产业主管部门。

(四)综合评审。县财政部门会同县产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机构提出的申报材料及合作方案、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进行综合评审,出具评审意见,提交县政府审定。

(五)投资决策。县政府结合评审结果,对拟合作机构及合作方案作出决策。

(六)社会公示。县财政部门、县产业主管部门对决策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公示无异议的进入具体实施环节。

(七)方案实施。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投资方案,进行协议签署、资金拨付、投后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设子基金应在凤县域内注册,已设立子基金可不受注册地限制。

(二)子基金对域内企业的投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规模的70%

子基金对域外企业的投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计算为子基金投资域内的金额:

1.在子基金存续期内,域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至凤县,或被域内企业收购;

2.域外的被投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凤县。

(三)子基金需有明确的募资及投资进度安排。

(四)子基金存续期不超过引导基金的剩余存续期。

第十八条 参与申报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二)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子基金中社会资本部分的募集;

(三)管理团队成员稳定,至少有3名具备五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经验的成员,至少有3个相关产业领域内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四)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被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五)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业务相关软硬件设施。

第十九条 子基金应设定明确的投资期和退出期。项目在投资期内实现退出的,退出资金可在投资期内再次用于投资,投资期限不超过子基金剩余存续期,其中退出资金中收益部分的再次投资不受子基金投资领域、地域及阶段的限制;项目在子基金退出期内退出的,退出资金不得再次用于投资。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将更换子基金管理机构,由县财政部门、县产业主管部门共同议定更换方式并最终确定新的管理机构:

(一)子基金管理机构由于其内部原因不能继续履责;

(二)子基金运行中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损害基金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引导基金特定政策目标的实现,凤县丰瑞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作为县属国有基金管理机构,在子基金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直接作为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参与子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管理费率按县财政部门批准费率提取;子基金管理费率由各出资人在基金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按照实际出资规模的比例收取。

 

第五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投资,应在子基金存续期满或存续期内达到预期目标等退出条件时,按照子基金协议或章程约定采取转让、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子基金协议或章程未做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引导基金出资形成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引导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拟定退出方案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

原则上,在子基金存续期内其他出资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在子基金相关协议或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可无需经其他出资人、子基金管理机构同意提前退出,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出退出建议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退出。

(一)投资方案确认(自县政府决策通过之日起计算)后超过一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投资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其他出资人未按约定时间出资到位。

(四)子基金未按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查处的。

(六)子基金管理机构或投资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导致其无法按约定实现投资目标的。

(七)协议或章程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在存续期满、清算或退出时,应及时将本金和投资收益收回,用于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六章 收益分配与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出资人按照“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原则上应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中的出资承担,不足部分再由子基金各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具体按子基金协议或章程约定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引导基金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更好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在子基金运作符合引导基金相关规定和子基金协议要求,并完成子基金协议中关于投资于凤县域内企业等约定目标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在保证本金收回及实现门槛收益的前提下,通过适当让利等方式,建立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其他出资人的多元化激励机制,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原则上引导基金的门槛收益率(年化)不得低于退出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二十八条 在达到让利条件的前提下,子基金管理机构可在下述两种激励方式中择一在投资方案中提出,经县政府审定后在子基金协议或章程中进行具体约定:

(一)引导基金投资期满退出的让利方式。子基金总退出收益中归属于引导基金的部分,可按一定比例让利于其他出资人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其中,达到约定投资于凤县域内最低比例对应的收益可按50%让利;投资于凤县域内比例超过约定部分对应的收益,可按80%让利。让利后引导基金的年化收益率不得低于退出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二)引导基金提前退出的让利方式。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财产份额,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自引导基金首次拨付投资款至拟受让人提出受让申请之日)转让的,让利后引导基金的收益率(年化)不得低于退出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超过4年的,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退出。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三十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子基金的70%投资之前,不得申请成为引导基金其他子基金的管理机构,不得在凤县域内募集相同领域的投资基金。

第三十一条 子基金协议或章程中应当对管理团队核心成员进行锁定,原则上不得在子基金存续期内变更锁定人员,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子基金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和子基金的资金实行专用账户管理,委托具有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基金的托管机构,具体负责资金的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出具托管报告。托管机构发现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向基金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须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对外投资和财务状况,防范风险。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向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委员,或者委派代表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列席代表不参与子基金投资决策。在子基金运行存在违法、违规、偏离政策导向、违反本管理办法或基金相关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委派人员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和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的可转债除外)。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对引导基金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监管,按年度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和子基金投资运行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在绩效评价中应引入容亏容错机制,对引导基金和子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已履行规定程序做出决策的投资,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变化,以及支持创新创业、先行先试、扶小扶早等原因,导致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亏损的,不追究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子基金季度运营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审计的子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年度运营报告等。

第三十七条 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