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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7-08-10 11:00:42
名  称:凤县县城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凤政办发〔2017〕108号

凤县县城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7-08-15 10:58:1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卫生安全,确保市容市貌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宝鸡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食品加工、饮食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是指废弃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建成区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科学利用。

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县城建成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市监、农业、水利、卫计、环保、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管理等相关部门编制县城建成区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布局、规模和用地。

第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限内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同时报送住建局、环保局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产生、收集和运输

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签订收运协议。

第十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每季度的前 10日内向县城市管理执法局预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基本情况,并取得回执。

新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 10日内向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基本情况,并取得回执。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和足够数量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二)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存放,按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台账,每日登记实际产生交付的种类、数量等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或者随意倾倒、抛洒、丢弃;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垃圾混倒;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集点或者沟渠、河道、水库、湖泊等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在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作业时,应符合如下条件和规定:

(一)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三)具有固定的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四)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内收运餐厨废弃物;

(五)将餐厨废弃物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送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六)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容器和车辆,必须密闭整洁,并喷涂统一的标识标志;

(七)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台账;

(八)禁止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或者向餐厨废弃物中添加非餐厨废弃物;

(九)禁止餐厨废弃物交给其它无餐厨废弃物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县城建成区内的餐厨废弃物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进行处置。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活动。

第十五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在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并按相

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置设备设施运行良好;

(三)应当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四)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方法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控措施;

(五)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

(六)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建立健全检查考核、举报奖励、诚信监督等管理制度,对县城建成区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市监局负责查处将餐厨废弃物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并将收运协议签订及执行情况纳入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分局负责查处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县农业局、水利局负责查处利用餐厨废弃物养殖畜禽和水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将屠宰企业收运协议签订及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县卫计局负责做好相关职能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将餐厨废弃物处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做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资金的落实和监督管理;

县政府可根据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八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建立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台账,或者未如实登记餐厨废弃物产生数量、种类、流向的,对单位处 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存放的,对单位处 5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 200元以下罚款;

(三)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洒、丢弃,对单位处 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 200元以下罚款;

(四)将泔水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集点等处的,对单位处 2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将其他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集点等处的,对单位处 5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 200元以下罚款;

(五)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无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和处置的,对单位处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无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将餐厨废弃物中提取的油脂作为食用油销售,或者利用餐厨废弃物中提取的油脂加工食用油,或者将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由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查处。

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从事畜禽、水产品养殖的,由农业局、水利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二十二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经营服务许可证的;

(二)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行为,不及时采取监管措施的;

(四)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不依法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各镇对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8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