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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6-10-10 10:37:39
名  称:凤县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凤政办发〔2016〕122号

凤县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6-10-21 10:35:1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大病医疗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城乡困难居民因大病、重病负担过重的问题,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救助范围

第二条:凡户籍在本县范围内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医保)的人员(城乡低保户为主),均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第三条大病医疗救助,可根据不同对象和情况采取医前救助和二次救助两种形式进行。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四条:医前救助标准

城乡困难家庭(低保户)人员因患恶性肿瘤中晚期、慢性肾功能衰竭、重症肝炎及并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心脑血管重大手术等需要住院治疗,且无力交付住院费用的,可申请医前救助。单次医前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

第五条二次救助标准(分两种情况)

无论门诊或住院救助,救助范围统一为符合规定费用(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核定的符合规定费用为依据)。

1.住院救助

城乡低保户经新农合、城镇医保报销后和(或)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和(或)市城乡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费用在3000元(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80%比例二次救助。

城乡一般家庭经新农合、城镇医保报销后和(或)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和(或)市城乡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费用在10000元(年度累计超过10000元)以上部分按80%比例救助。

年度累计二次救助封顶线为10 万元。

2.门诊救助

门诊治疗的恶性肿瘤放、化疗,终末期肾病血液透析,植入术后抗凝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液系统疾病(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精神病等六种(类)疾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报销后的医药费用可纳入大病医疗年度二次救助范围。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六条医前救助程序

符合医前救助条件的城乡低保户、特困家庭对象,携带相关证件(户口本、农合证、医保证、低保证等),凭就诊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填写《凤县大病医前救助申请审批表》,由县农合办、医保中心联系患者所在医院对住院总费用进行估算,在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镇分别签署意见后,县大病医疗救助办公室合理设定医前救助金额,经县大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审批后支付。

接受医前救助人员在出院时按新农合、城镇医保现行政策报销。医前救助金从大病二次救助款中予以冲减,返还回大病救助基金循环使用。

第七条二次救助程序

(一)凡申请大病二次救助的对象携带以下材料,到县大病医疗救助办公室进行办理。

1. 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合疗证或医保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2.农合或医保住院报销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和(或)市城乡医疗救助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

3.凤县境内本人银行账户及开户行全称复印件。

(二)凡符合大病二次救助条件的患者,由县大病医疗救助办公室填写《大病二次救助申请审批表》、核定二次救助金额,每月底汇总资料后报送县农合办财务科,财务科将报销人支付申请书送县支付局,县支付局逐月将救助款拨付到个人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坚持“政府领导、卫生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县政府成立大病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卫计、财政、民政、人社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局,具体负责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九条部门职责和分工

1.县卫计局主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适时召集县财政、民政、人社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相关救助事宜。

县大病救助办公室(县农合办)负责大病救助的受理、管理对象的审查、审批、上报汇总。

2.县财政局负责将大病救助基金列入年度预算,设立专户管理,根据县大病救助办公室审核意见和领导小组审批结果支付大病救助资金。

3.县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申请对象接受全市城乡医疗救助情况,及是否为城乡低保户等情况。

4.县人社局(医保中心)负责服务对象中申请人员参保及报销补助情况,提供医保费用结算清单,为准确核算救助金额提供依据。

5.新农合、城镇医保定点医院负责对申请对象出具《诊断证明》,严格按照新农合和城镇医保政策规定,进行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十条:县大病医疗救助办公室要定期将救助情况采取有效形式进行公示,接受审计和各方监督。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一条:涉及大病医疗救助各工作环节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为申请对象出具虚假证明、弄虚作假、造成救助资金损失的;

2.在审核相关费用时徇私舞弊,骗取、套取救助资金的;

3.重复检查、超量用药、开搭车药、假处方、假发票的;

4.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大病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县卫计局负责解释。